说到四叶草,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以四叶草为元素的珠宝数不胜数,比如梵克雅宝的四叶草“Alhambra”系列。 近日,梵克雅宝告上海瑷晶珠宝有限公司、北京和信利成珠宝有限公司民事侵权案一审审结。北京市朝阳法院认定,梵克雅宝公司使用的珠宝商品外形设计属于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判决被告赔偿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50 万元。 要知道就在去年年底,奢侈品牌梵克雅宝名下立体商标被宣告无效。一边是商标无效,另一边却是获赔150万,那究竟是什么回事呢? 商标无效?2019年梵克雅宝曾以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在2020年的二审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效果更多为“珠宝首饰、戒指(首饰)、手镯(首饰)、耳环、项链(首饰)、手表、表壳”商品上的外观、造型或者装饰,且在该领域中已有大量其他经营者将“四叶草”作为上述商品的装饰外观,进而更加确认了相关公众对该类产品外型装饰作用的认知,亦就淡化了本案诉争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认知”,驳回了梵克雅宝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特有装潢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什么是装潢? 关于装潢,一审法院是这样认定的:一般而言,“装潢”并非物品本身或物品的组成部分,对物品起到装饰美化作用,与实用性的部分可以分离。 珠宝算不算装潢?算! 法院认为,对于珠宝商品,其本身除了装饰美化作用外,并无其他具体的实用功能。珠宝商品的整体与各个组成部分,均是服务于对美感的传达与表现,一般而言无法将珠宝商品中传达美的部分与珠宝本身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珠宝商品整体构成一种形状构造类的商品装潢。 梵克雅宝的四叶草是否具有显著性? 对于珠宝产品而言,四叶草的造型显然并非通用造型,亦非只体现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商品固有特征的造型,同时这种亦非商品自身性质决定必须如此,或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需要如此,或使商品具有显著特征的形状。梵克雅宝公司所釆用的珠宝造型及主张的商品装潢,除了基本的四叶草,还包括镶边、主平面与边框的强烈对比等元素,上述元素的组合,与单纯的四叶造型相比,具有更强的显著性。 可以说此次判决不仅对于梵克雅宝公司及其四叶草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重大意义,对于整个珠宝行业也有深远的影响。对于珠宝行业的品牌和设计保护的问题,传统的维权思路都是通过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然而,梵克雅宝之前就是按照这个传统的维权思路去做的,结果败诉了(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在这次胜诉是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一新型维权思路。这就为日后珠宝品牌及设计维权提供了崭新的案例指引和解决方案——可以从不正当竞争这一角度出发。 小编总结可以说此次判决不仅对于梵克雅宝公司及其四叶草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重大意义,对于整个珠宝行业也有深远的影响。对于珠宝行业的品牌和设计保护的问题,传统的维权思路都是通过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然而,梵克雅宝之前就是按照这个传统的维权思路去做的,结果败诉了(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在这次胜诉是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一新型维权思路。这就为日后珠宝品牌及设计维权提供了崭新的案例指引和解决方案——可以从不正当竞争这一角度出发。 洞洞鞋也用过这招早在2013年美国“CROCS”品牌就曾向法院请求对“卡漫”“卡骆班”“猛犸”等7款鞋类产品给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认定及保护,并认为其商业装潢,包括用于销售、宣传“CROCS”“卡骆驰”品牌系列产品的商业标识、店铺装潢、图标、说明图、材料分析文字、网站设计风格、产品手册的布局、广告宣传内容、卡通形象等内容是“卡骆驰”品牌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要求对其所主张的商业装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营的“CROCS”品牌鞋类产品为中国其所在行业及相关公众知悉,依法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案共计52万元和合理费用3案共计11万元。 |